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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日言期 101/01/06 發言時間 17:02:09 事實發生日 101/01/06
發言人 江宇軒發言人職稱 整合行銷處資深經理發言人電話 8751-1699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11款
說明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1/06
  2. 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且認股資格基準日前仍在職者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各分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50,000單位。
  5.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750,000股。
  7. 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準。
    (二)權利期間:
    1.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六年;該認股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80%
      屆滿4年 100%
    3.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自願離職、資遣、免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之部份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 調職人員: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專)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依第五條第二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行使認股權利及時限,惟該時限仍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7.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8. 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外,認股價格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員工紅利發行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員工紅利發行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其調整公式如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如遇有同時發生普通股變動及發放現金股利之情形時,則先依(二)計算認股價格後,再依(一)方式調整認股價格。
    (四)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至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及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間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依前款所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股本變更登記。
  11. 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2.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如因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要求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 其他應敘明事項: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認購股份所產生之相關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稅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註銷。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予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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